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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爭時,可以攻擊核電廠嗎?


▌烏克蘭核電廠情況
烏克蘭擁有15座核反應爐,分別坐落於4個核電廠中,核電力佔烏克蘭71.55GW(51.2%),是歐洲第三擁核電大國,僅次於法國的338.74GW (70.6%)、201.82GW(20.6%),俄羅斯於2月25佔領車諾比核電廠並於3月5日占領烏克蘭同時也是歐洲最大的波羅熱(Zaporizhzhia)核能發電廠後俄軍正朝烏克蘭第二大尤日諾烏克賴恩斯克(Yuzhnoukrainsk)核電廠前進。在俄羅斯進佔領車諾比核電廠後,英國雪菲爾德大學核材料降解教授克萊爾科克希爾(Claire Corkhill)2月25日在推特上發文表示,車諾比核電廠附近的輻射數值確實比前幾天增加了約20倍。

▌戰爭時,可以攻擊核電廠嗎?
此議題不只在俄烏戰爭時被討論,過去兩岸關係緊張時,國內也曾有人討論是否攻擊對方的核電廠或三峽大壩等致命性公共建設,但大家為什麼會懷疑到底能不能攻擊對方的致命公共建設?第一,中國的核電廠在台灣海峽沿岸,攻擊對方也會讓台灣西岸受影響;第二,國際法規有規定,也就是日內瓦協定。


其中日內瓦公約中的"附加議定書"第56條,對含有危險力量的工程和裝置的保護:
一、含有危險力量的工程或裝置,如堤壩和核發電站,即使這類物體是軍事目標,也不應成為攻擊的對象,如果這種攻擊可能引起危險力量的釋放,從而在平民居民中造成嚴重的損失。其他在這類工程或裝置的位置上或在其附近的軍事目標,也不應成為攻擊的對象,如果這種攻擊可能引起該工程或裝置危險力量的釋放,從而在平民居民中造成嚴重的損失。

 

那麼違反這一條會怎樣呢?在第85條,破壞本議定書的行為的取締:
......五、在不妨礙各公約和本議定書的適用的條件下,對這些文件的嚴重破壞行為,應視為戰爭罪

也是就說,戰爭時攻擊對方的核電廠或是水壩會違反戰爭罪,會根據該附加議定書的第90條來所組成國際實況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違反的國家依照第91條的責任篇進行論處:


違反各公約或本議定書規定的衝突一方,按情況所需,應負補償的責任。該方應對組成其武裝部隊的人員所從事的一切行為負責。

也就是說,當戰爭時攻擊大壩或是核設施,會犯下戰爭罪,而攻擊的人需要負責補償。所以兩岸發生戰爭時,台灣攻擊中國的大壩或是核設施會犯下戰爭罪或需要負擔補償責人嗎?不用,因為有簽署該公約的締約國才需要遵守,而中國執政當局已經由共產黨取代國民黨,因此中華民國已經喪失資格該公約由世界主要約六十個國家簽署,因此它們才需要遵守該公約。

那麼締約國的中國若是攻擊台灣的核電廠有犯罪行為嗎?這點就要看你站在哪一方來說,以中國共產黨來說,他會認為這是內戰,不算違反戰爭罪;以台灣來說,中國攻擊核電廠的行為是違反戰爭罪,因此國民黨主張兩岸統一,或兩岸只是暫時分裂,這樣的主張在兩岸不擇手段開打時,是非常危險的,台灣核電廠不但會被攻擊,而且還無法獲得賠償。


▌以色列直接轟炸伊拉克與敘利亞核電廠
除了俄羅斯在車諾比核電廠附近實施攻擊外,世界上有另一個國家就玩真的,那就是以色列,1981年6月7日以色列展開巴比倫行動目標是摧毀伊拉克首都巴格達附近的奧斯拉克(Osirak)核反應爐

伊拉克在1973年向法國購買核反應爐備發展核能發電,一向與阿拉伯國家互動緊張的以色列非常不安,以色列認為若伊拉克展開攻擊,以色列的腹地非常狹小(以色列國土面積為台灣的61%),發生核戰將會是毀面性,伊拉克宣稱從法國取得核能只會運用在電力上,而且也簽署"核武禁止擴散條約",核反應爐也符合國際原子能機構規定。

但法國在與伊拉克簽署的協議當中同意供應高純度且達武器等級的濃縮鈾原料,因此以色列極度擔心伊拉克會利用核反應爐生產鈽來製造核武,因此開始計畫摧毀伊拉克的核反應爐。以色列情報人員先獲得此核反應爐計劃在1981年7月14日伊拉克國慶日啟用的資訊,以色列任為若反應爐在啟用後轟炸會造成嚴重的污染,因此以色列總理梅納赫姆.貝京(Menachem Begin)決定在它啟用前採取轟炸方式摧毀核反應爐。

1980年後,以色列派員前往美國訓練飛行人員,並透過關係取得高解析度的地理衛星照片,接著並派兩位教授以防止恐怖份子炸毀核反應爐為理由,取得反應爐外牆的強度,以用來計算鬨炸的炸藥數量,1981年耶路撒冷時間6月7日16點,以色列飛行員駕駛14架戰鬥機從西奈半島的埃其翁空軍基地出發,其中8架F-16執行轟炸任務,6架F-15A擔任護航以及轟炸時的阻絕戰鬥巡邏(BARCAP)任務,這批飛機分成前後3批,以離地只有數十公尺高的低空飛行途中行經約旦和沙烏地阿拉伯領空,意外都未被兩國雷達發現,18時10分機群進入了伊拉克領空,18時30分,機群開始對核反應爐實施轟炸,共投下了16枚炸彈成功摧毀目標,核反應爐被炸至嚴重損毀,不能被使用,同時有10名伊拉克軍人和1名法國的技術人員死亡。

聯合國安理會在6月19日通過第487號決議,嚴厲譴責以色列軍方的襲擊並違反國際法,而以色列認為這次的行動屬自衛行為,符合聯合國憲章第51條,而美國在事件後決定暫停向以色列出口F-16戰機,但同時認為以色列有權自衛。國際原子能委員會暫停以色列下一屆的所有權力與技術協助,並提案將以色列逐出國際原子能委員,但該提案遭到否決,最後以色列賠償在轟炸中死亡的法國技術員


以色列公開2007年摧毀敘利亞核反應爐影像,該圖為轟炸前(左)後(右)的截圖。(路透社

距離以色列第一次轟炸核電廠後的26年,以色列對敘利亞核電廠實施轟炸,以色列官方於2018年公開他們在2007年對敘利亞轟炸城鎮德爾祖爾城*Deir al-Zor)附近的阿拉凱霸(al-Kibar)核反應爐,以色列此軍事行動主要是警告敘利亞不准發展核武。


2008年,美國透過空照圖發現敘利亞阿拉凱霸(al-Kibar)核反應爐與北韓寧邊(Yongbyon)的Magnox鎂鋁合金製magnesium-aluminium alloy核反應爐結構類似,懷疑北韓暗助敘利亞打造核反應爐,目的是要製作北韓所需核武所必備的燃料鈽(Plutonium, Pt),以色列於2007年9月5日晚上10點30分,以色列分別從拉蒙(Ramon)和哈澤理姆(Hatzerim)基地出動F-16與F-15共8架戰機,穿越地中海後進入敘利亞邊境,其後抵達德爾祖爾城(Dayr az Zawr),以色列在該地投擲了18公噸炸藥徹底摧毀此核反應爐。

敘利亞總統阿薩德(Bashar al-Assad)回應,以色列轟炸的只是敘利亞軍方沒有在使用的建築物和工地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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