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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交保撤銷」 檢方抗告成功高院發回地院重開羈押庭



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於 12 月 27 日凌晨獲臺北地院裁准以 3,000 萬元交保,而李文宗為 8,00 萬元,偵查中尚有交保 200 萬元、沈慶京為 4,000 萬元、應曉薇薇 1,500 萬元,4 人均限制住居、出境、出海,除日常生活及工作所必須外,不得有任何接觸同案被告、證人之行為。但北檢不服,並以北院命令柯文哲不得接觸相關證人、被告,卻又補充說明只要不談論案情、基於親情及工作所需,可接觸陳佩琪等證人或被告,北檢認為這如同為柯打開串供方便門。北檢抗告理由高院審酌案卷事證後,今早裁定撤銷交保,發回北院重開羈押庭。

北檢認為相關人等均為最輕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柯文哲等 4 人有逃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但北院原裁定對於被告 4 人無羈押必要性部分,沒有說明如何衡量,也沒具體說明為何以具保等手段就可防免被告 4 人逃亡,理由實屬不備。

高院合議庭審判長王屏夏、陪席法官楊明佳、受命法官潘怡華今早(29日) 9 時公布裁定結果,被告柯文哲、李文宗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圖利,及《刑法》第 336 條第 1 項、第 342 條第  1 項之公益侵占、背信等,罪嫌重大。另外,被告沈慶京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11 條第 1 項之圖利、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等,罪嫌重大。被告應曉薇涉犯同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之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以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等罪嫌重大。綜合上述理由,高院認為檢察官提起抗告有理由,因此撤銷柯文哲等 4 人交保裁定,發回地院重開羈押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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