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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許淑華告不贏 司法不是「滅口」工具



▌許淑華嗆:對她的論文有意見就提告

10 月 16 日許淑華論文抄襲審查案出爐,逢甲大學校方公布審議結果,認定她的論文涉及不當引述,應在學期前修正送交學校備查。逢甲大學學倫會此歪曲護航許淑華引爆議論,林智堅與蔡壁如皆因抄襲而遭學校撤銷論文,許淑華論文 32 頁抄襲竟然「只需要修正」即可保留學位,引發眾怒。

許淑華甚至大膽招開記者會,並表示有心人士對她的論文若再提高見,為維護個人及母校聲譽,她一定會提告。許淑華身為立委竟然基本的法律常識都沒,還妄想以濫訴興訟的方式,藉由司法恐嚇人民閉嘴,這樣的人握有權力後豈不魚肉鄉民?


▌許淑華無法維護逢甲聲譽 因為她沒資格

首先維護學校榮譽部分,縱使逢甲聲譽受損,根據《刑法》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的第 309~401 條,此為告訴乃論,也就是被害人才能提出告訴,許淑華當過司法委員會的立委還不知道嗎?素質堪慮。

根據媒體報導,許淑華因為一張梗圖而打算控告相關民眾,但依據《刑法》第 310 條所載: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換句話說,這張梗圖裡面完全是具體事實,也沒有扭曲或變造;《刑法》第 311 條所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

圖/許淑華打算控靠民眾轉發此圖


根據我國大法官釋憲,第 509 號中大法官吳庚:「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不應有何者正確或何者錯誤而運用公權力加以鼓勵或禁制之現象,僅能經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去蕪存菁之效果。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尤其對政府之施政措施,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亦應認為仍受憲法之保障。蓋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之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衡量,顯然有較高之價值。」

換句話說,許淑華這種嗆提告的動作,真丟夠南投人的臉。南投議員參選人曾琮愷霸氣表示,若有人因評論許淑華論文而被告,可以找他協助,不要姑息許淑華無理打壓


▌提告是人人的自由 但檢察官不一定要起訴

臺灣的提告程序大約是這樣,被害人可到警政單位或地檢署提出控告,控告後檢察官受理,檢察官啟動偵查程序,啟動偵查程序後就有所謂的偵查不公開,偵查中會要求被害人與加害人分別作筆錄,做完筆錄後,若檢察官對案情有疑義,則會發傳票給被害人和加害人到偵查庭詢問案情,若案情屬於濫行提告,檢察官通常簽結不起訴。通常政治性有屬實的言論皆以不起訴處分,除非遇到藍營檢察官,藍營的檢察官會找遍各種法條濫行起訴,這也就是臺灣司法悲哀的地方。

即使遇到這種惡劣濫行起訴的檢察官,通常到的地方法院進行一審後,地方的法官就會宣判無罪,而惡劣的檢察官為了顧面子還會濫用司法資源再提上訴,一般這樣的屬實的政治案,二審法官也走個形式,二審也會宣判無罪,而許淑華就是利用民眾恐懼司法與怕上法院的心理,因此來恐嚇民眾

我國旅美教授陳時奮就曾說:「只是提告不能證明清白,還要告贏。司法不是打壓言論自由的手段,學術更不是清算政治異己的工具。我的態度還是沒變:法治社會每個人都有提告的權利,也有被告的義務。我不會噤聲,也不會退卻!




這也就是鄭南榕當初追求百分百言論自由犧牲性命所換來,而今許淑華卻要利用司法來恐嚇民眾,簡直是惡劣的參選人。沒錯,人人都可以提告,但你告輸了,就要有被打臉的心理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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