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洩漏病人個資,違反?
柯文哲在8月17日接受陳賢蔚議員質詢「實習生走後門」時,柯表示該焦姓實習生有病,柯還加碼表示,他看過他在吃的藥。
而柯文哲這樣的行為觸犯那些法律?可分成醫師法、醫療法、刑法、民法與個資法來說。
一、醫師法
醫師法第 23 條:醫師除依前條規定外,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露。違反醫師法第 23 條規定者,依醫師法第 25 條規定移付懲戒,依醫師法第 29 條規定 處新台幣 2 萬~10 萬元之罰鍰。
二、醫療法
醫療法第 72 條: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 違反醫療法第 72 條規定者,依醫療法第 103 條第 1 項規定處新台幣 5 萬~25 萬元 之罰鍰。
三、刑法
刑法第 315 之 1: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萬元以下罰金: (1)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 者。 (2) 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 隱私部位者。
刑法第 315 之 2: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 1 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 2 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 2 項或前條第 2 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 1 項之規定處斷。 前 3 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316 條: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 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萬元以下罰金。
四、民法
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五、個資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7 條 第 1 項與第 2 項:
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 改、毀損、滅失或洩漏。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指定非公務機關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 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非公務機關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7 條第 1 項或未依第 2 項訂定個人資料安全檔案 維護計劃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8 條第 4 款之規 定,處新台幣 2 萬~20 萬元之罰鍰。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9 條第 1 項:
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醫師法與醫療法的前提,就必須柯文哲有在醫療單位工作,和柯文哲具備醫生的身分,很顯然的柯文哲早就離開臺大醫院到臺北市政府工作,柯文哲已經沒有登入在上,那麼接下來就是柯文哲是否具備醫生資格?
▌柯文哲是否具備醫生資格?
柯文哲於2014年12月25日就到臺北市政府工作,我們從「醫事系統查詢」查詢,上面沒有登錄柯文哲的姓名,代表他沒有在醫療單位工作,那麼接下來就是確認柯文哲的「醫生」資格。根據台灣外科醫學會所公告的外專證書更新(換證)注意事項,「外科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在此期間內積分需滿600分,且每年積分不得有零分。有額外狀況者,可延期一年。
柯文哲的醫生證可能會有幾種狀況:
一、擔任市長前換證
假設柯文哲在當市長前或市長時已經換證,那麼可能在2015年到2020年之間已經完成換證續命,那麼柯文哲的醫生證還是有效。柯文哲洩漏病人個資,則違反醫師法、醫療法、刑法、民法與個資法,柯文哲在臺北市長卸任後,還有去臺東行醫的資格。
二、剛任市長時換證
假設柯文哲在剛當市長的2015年換證,那麼可2020年已經到期(柯文哲曾在2020年7月坦承過去積分非常少),若申請展延的話則到2021年到期,但2021年剛好遇到國內疫情爆發,從「萬華的人與人接觸案」、「環南市場案」、「口罩販賣機」、「好心肝特權疫苗」、「北農群聚案」、「晚三天關八大」、「打疫苗不造冊等都是大事件,除非擺爛交給副市長黃珊珊全權處理,然後他自己去上視訊拿積分。不然柯文哲恐不具醫生資格,柯文哲洩漏病人個資,則違反醫師法、醫療法、刑法、民法與個資法。
附註一點,柯文哲台大教授的資格,他本人說的說法是「借調」,根據「國立臺灣大學專任教師借調處理要點」,借調最多以四年為限,除非專案核准才能八年,即使柯文哲取得專案核準,那麼柯文哲還具台大教授資格?同處理要點第一條:...不得擔任政黨專、兼任職務...。柯文哲不但是專任黨專,而且還是民眾黨黨主席,因此可能已經不具台大教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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